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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2 年度雄小字第 235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涌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興福 被   告 李庭嘉即庭盛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2351號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 年10月23日下午1 時1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31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二 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係人力派遣公司,被告前積欠原告工程款未清償 ,乃於民國101 年2 月6 日以寫借據之方式記載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又因被告承攬崇仁國宅之板模工 程粗工,原告乃分別於101 年3 、4 月派工予被告,詎被告 未依約於101 年4 月30日前支付派工工資48,788元及借款50 ,000元,且履經催討,均避不見面,置之不理,迄今仍未清 償之事實,業據提出未付款明細、借據、統一發票點工計價 請款表、出勤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長慶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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