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250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楊善琛
陳佩伶
被 告 東太陽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珍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
十九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一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
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
爰裁定於民國一○三年一月
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
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