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2 年度雄小字第 282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幸超市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新正 被   告 李佩容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282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 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2 年度審附民字第225 號),本院於中華 民國102 年11月11日下午3 時4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5 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五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8, 040 元,及自民國102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 示,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00 年7 月25日至101 年2 月10日間,受 訴外人涂新正雇用,在涂新正所經營之原告公司擔任會計乙 職,負責向客戶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利用執行 業務之機會,自100 年11月1 日起至101 年2 月8 日止,收 取原告公司如附表所示客戶之貨款後,竟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方法,將前揭款項侵占為已有,累計侵占原告公司貨款72 ,273元,被告上開侵占行為經本院刑事庭於102 年7 月31日 以102 年度簡字第2783號刑事判決被告犯業務侵占罪,共7 罪,各處有期徒刑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如易科罰金 ,以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被告就原告所受上開侵占 之損失,已清償54,233元,尚積欠18,040元,為此,爰依侵 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全卷查明 無訛,又被告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 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 真實。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就其上開行為致原告所受損害 負擔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 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 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予敘明。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麗靜 法 官 賴建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附表 ┌─┬─────┬─────┬────┬─────────┬────┐ │編│時間 │客戶名稱 │購買物品│侵占方法 │貨款金額│ │號│ │ │ │ │ │ ├─┼─────┼─────┼────┼─────────┼────┤ │1 │100年11月1│豐如國際股│束袋口機│被告向左列客戶收取│6,762元 │ │ │日 │份有限公司│、束袋口│貨款現金6,762 元後│ │ │ │ │ │機膠帶 │,隨即將該款項挪作│ │ │ │ │ │ │己用。 │ │ ├─┼─────┼─────┼────┼─────────┼────┤ │2 │100年11 月│吾皇多媒體│伸縮欄杆│被告向左列客戶收取│13,125元│ │ │2日 │行銷有限公│ │貨款現金13,125元後│ │ │ │ │司 │ │,隨即挪作己用。 │ │ ├─┼─────┼─────┼────┼─────────┼────┤ │3 │100年12 月│百世德國際│精品輕型│百世德國際實業有限│12,600元│ │ │10日 │實業有限公│購物車、│公司於100年1月10日│ │ │ │ │司(聖德科│購物籃架│開立票號AP426448號│ │ │ │ │斯皓東店)│、塑膠購│、發票日100年1月10│ │ │ │ │ │物籃。 │日、票面金額12,600│ │ │ │ │ │ │元之支票交予被告以│ │ │ │ │ │ │支付貨款,被告收取│ │ │ │ │ │ │該支票後,隨即存入│ │ │ │ │ │ │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 │十全分行帳號527476│ │ │ │ │ │ │595978號之帳戶內(│ │ │ │ │ │ │下稱合庫銀行帳戶)│ │ │ │ │ │ │而侵占入己,嗣該支│ │ │ │ │ │ │票於100 年12月13日│ │ │ │ │ │ │兌現。 │ │ ├─┼─────┼─────┼────┼─────────┼────┤ │4 │101年1 月4│全聯實業股│紅色購物│被告於左列時間,要│6,825元 │ │ │日 │份有限公司│籃及鐵把│求左列客戶將貨款6,│ │ │ │ │(東勢店)│手 │825 元匯至其上開合│ │ │ │ │ │ │庫銀行帳戶內,並將│ │ │ │ │ │ │該款項挪作己用。 │ │ ├─┼─────┼─────┼────┼─────────┼────┤ │5 │101年1 月9│彭新順 │網墊、綠│被告於左列時間,向│14,800元│ │ │日 │ │色透氣草│左列客戶收取貨款現│ │ │ │ │ │皮 │金14,800元後,隨即│ │ │ │ │ │ │將該款項挪作己用。│ │ ├─┼─────┼─────┼────┼─────────┼────┤ │6 │101年1 月 │全聯實業股│不鏽鋼購│被告於左列時間,要│14,921元│ │ │17日 │份有限公司│物車 │求左列客戶將貨款14│ │ │ │ │鹿港分公司│ │,921 元匯至其上開 │ │ │ │ │ │ │合庫銀行帳戶內,並│ │ │ │ │ │ │將該款項挪作己用。│ │ ├─┼─────┼─────┼────┼─────────┼────┤ │7 │101年2 月9│佛聯新商號│壓克力前│被澳於左列時間,向│3,240元 │ │ │日 │ │檔板 │左列客戶收取貨款現│ │ │ │ │ │ │金3,240 元後,隨即│ │ │ │ │ │ │將該款項挪作己用。│ │ ├─┴─────┴─────┴────┴─────────┼────┤ │ 合 計│72,273元│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