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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2 年度雄小字第 56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陳雪芬 被   告 邱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560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 年4 月23日上午9 時6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 月30日 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零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智媚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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