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陳雪芬
被 告 邱建華
上列
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560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 年4 月23日上午9 時6 分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 月30日
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
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
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零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智媚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