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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2 年度雄小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682號 原   告 芮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葦蓁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陳紀曈 被   告 雅得美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維 訴訟代理人 陳珮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二年四月三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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