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204號
上 訴 人 台灣海博特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李美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玉燕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1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623 元,應徵
第2 審
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