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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2 年度雄簡字第 1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204號 上 訴 人 台灣海博特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李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玉燕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1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623 元,應徵 第2 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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