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359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
乃華
被 告 開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開強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惟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5,762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1,990 元,原
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99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