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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2 年度雄簡字第 13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36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亞比多生技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生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儒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重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 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 (下同)50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由 本院簡易庭依簡易程序審理。惟訴訟進行中,被告於民國 103 年3 月7 日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反訴原告59萬 2201元,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50萬元,且其訴訟又非屬 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各款訴訟,是因反訴之提起,致 使訴訟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之範 圍,且兩造又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 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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