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366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亞比多生技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文生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儒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重德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
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
合意繼續
適
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因
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
(下同)50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由
本院簡易庭依簡易程序審理。
惟訴訟進行中,被告於民國
103 年3 月7 日提起反訴,請求
反訴被告給付反訴原告59萬
2201元,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50萬元,且其訴訟又
非屬
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各款訴訟,是因反訴之提起,致
使訴訟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之範
圍,且
兩造又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
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