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888號
反訴原告 成晟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李兆亨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林育星間請求返還保固款事件,反訴原
告業於民國102 年9 月5 日提起反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本
訴與反訴之
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5定有明文。是依其反面解釋,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
不相同者,即應徵收裁判費。
經查,
本件反訴被告係依據
系爭承
攬契約及
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反訴原告返還保固款;而反訴
原告
乃係基於買賣之
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價金,兩者之訴
訟標的並不相同,
揆諸上開說明,應予徵收裁判費。復查,本件
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50 元,應徵第1 審裁
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
訴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