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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2 年度雄簡字第 18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固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888號 反訴原告  成晟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兆亨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育星間請求返還保固款事件,反訴原 告業於民國102 年9 月5 日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 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5定有明文。是依其反面解釋,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 不相同者,即應徵收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被告係依據系爭承 攬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原告返還保固款;而反訴 原告乃係基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價金,兩者之訴 訟標的並不相同,揆諸上開說明,應予徵收裁判費。復查,本件 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50 元,應徵第1 審裁 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 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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