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888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林育星
訴訟
代理人 陳政宏
律師
複訴訟代理 邱振宗律師
人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成晟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亨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三月十
一日
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
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
爰定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一日上午九時
五十分
再開辯論。並請被告即反訴原告陳報原告即
反訴被告就「
118 行館」及「國家盛宴」之請款明細資料過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