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330號
原 告 田玉梅
原 告 張守福
原 告 何春香
前三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張宗隆
律師
被 告 楊蕙慈
被 告 滾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琴
訴訟代理人 李靖宇
曾安鈺
陳美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
二日
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
宣判。茲因原告
田玉梅
擴張聲明及原告張守福、原告何春香
減縮聲明之民事準備
(八)狀未合法送達與被告楊蕙慈,
爰定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
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
再開辯論。並請原告就被告主張之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367 號、102 年度訴字第727 號
、102 年度易字第1119號刑事判決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