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簡字第2682號
原 告 礐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重豪
被 告 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男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所為之
判決,應予補充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應補充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參佰陸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
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被告具狀聲請意旨
略以:其於
答辯狀聲明三「若受不利
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免為假執行」之部分漏未判決,
爰請求補充判決等語。
經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為原告一部
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就被告
上開請求部分未為判決,顯屬
脫漏,依
上揭說明,被告之聲請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茲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