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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2 年度雄簡字第 26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簡字第2682號 原   告 礐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重豪 被   告 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男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所為之 判決,應予補充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應補充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參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具狀聲請意旨略以:其於答辯狀聲明三「若受不利 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免為假執行」之部分漏未判決, 爰請求補充判決等語。經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為原告一部 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就被告上開請求部分未為判決,顯屬 脫漏,依上揭說明,被告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茲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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