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787號
原 告 勇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煒域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
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
債務人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
異議之訴。如以
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
發生在前訴訟
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
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
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確認伊與被告間並無債權存在,並請求撤銷台
灣新竹地方法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7947號所為強制執行程序
云云,
惟查,本件之執行法係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且被告之
營業所在地係設台北市○○區○○○路○段○○號1 樓及地下
一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紙在卷
可稽,均
非本院所轄,
依首開規定,自應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應有誤會,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