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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2 年度雄補字第 10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留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042號 原   告 嘉豐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定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安固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434 元,應繳裁    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8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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