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386號
原 告 鴻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雅婷
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債務人健成交通有限公司、
王迫欽發
支付命令,
惟健成交通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820 元,應繳
裁判費1,33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