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638號
原 告 長伸產業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存道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
律師
被 告 精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郭麗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4,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6,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