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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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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2 年度雄補字第 16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638號 原   告 長伸產業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存道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被   告 精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郭麗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4,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6,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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