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844號
原 告 中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明俊
原告因請求給付押租金事件,曾
聲請對
債務人友誠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友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03元,應繳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
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