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865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
代理人 黃肇祥
一、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旭一營造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668 元,應繳
裁
判費3,9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3,470 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