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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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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2 年度雄補字第 19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909號 原   告 奇弘空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國恩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沛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豪空調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37 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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