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926號
原 告 徠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惠津
上列原告與
被告薛尹善間因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
○○路○○○ 號18樓之7 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遷出,將房屋返還
原告,
惟未於
起訴狀載明系爭房屋之價值若干,致本院無法
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
院陳報系爭房屋之價值並檢附證明(即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
或其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