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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2 年度雄補字第 19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926號 原   告 徠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惠津 被   告 薛尹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號18樓 之7 之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房屋之價值 為準,依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102 年房屋稅繳款書,該房屋之 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251,300 元,至於原告請求給付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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