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370號
原 告 陳駿杰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火車頭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
解除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訴訟費用。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