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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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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2 年度雄補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394號 原   告 趙憶萍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吉尼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9,4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 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2 年度雄救字第18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 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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