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394號
原 告 趙憶萍
訴訟
代理人 葉玟岑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海吉尼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9,4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
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2 年度雄救字第18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
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