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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2 年度雄補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630號 原   告 董秀玥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威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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