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630號
原 告 董秀玥
上列原告與
被告冠威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