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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2 年度雄補字第 9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901號 原   告 宏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上閤築大樓管理委 員會發支付命令,惟上閤築大樓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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