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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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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2 年度雄補字第 9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998號 原   告 勝揚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志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舜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9,205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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