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雄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林瑞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領航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長尊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長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判決,均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773,156 元(計算式:本訴部分230,831 元+反訴部分542,325
元=773,15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