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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2 年度雄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瑞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領航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長尊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長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判決,均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773,156 元(計算式:本訴部分230,831 元+反訴部分542,325 元=773,1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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