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雄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良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弘
聲 請 人 鄭正明
上列聲請人與
相對人彭錦英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聲請費用,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
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
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