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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司雄補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張明懷 一、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養鑫工程有限公司、吳姿錞間返還房屋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歸還高雄市○鎮區○   ○路○○號4 樓之房屋,其最新房屋課稅現值為新台幣   292,900 元,聲請人並請求相對人給付積欠租金新台幣   308,000 元,依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合計為新   臺幣600, 900元,依同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   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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