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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司雄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補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盛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良彥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勁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人聲請調解狀所載,因相對人駕   駛聲請人所有之車輛造成損壞之侵權行為致聲請人支出修復   費用新臺幣(下同)385,638 元,因而請求調解,是本件調   解標的金額核定為385,63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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