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雄補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盛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良彥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勁嘉間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聲請人聲請調解狀
所載,因相對人駕
駛聲請人所有之車輛造成損壞之
侵權行為致聲請人支出修復
費用新臺幣(下同)385,638 元,因而請求調解,是
本件調
解標的金額核定為385,63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