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雄勞小字第5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艾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賈德鑄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莉玲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04 年7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按勞工或工
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
定
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100元,本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 元,
惟其中原告請求工資20,000元之部分,依前開規
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500 元之1/2 即750 元,是本件原告尚應
補繳裁判費750 元(計算式:1,500 元-750 元=750 元)。惟
依
上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 ,故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
費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準用同法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