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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勞小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小字第5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艾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德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莉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04 年7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勞工或工 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 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100元,本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 元,其中原告請求工資20,000元之部分,依前開規 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500 元之1/2 即750 元,是本件原告尚應 補繳裁判費750 元(計算式:1,500 元-750 元=750 元)。惟 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 ,故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 費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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