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雄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李世緯即李伯俊
被 告 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忠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田崧甫律師
蔡桓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日
言
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
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及辯論之事項,
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