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雄勞簡字第23號
原 告 張紀文
訴訟
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
被 告 弘茂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瑋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
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
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
合意繼續
適
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466,889 元,
嗣於本院審理中,
擴張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578,550 元,及自當庭擴張聲明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撥53,244元至原告
所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㈢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
行,致使訴訟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之
範圍,
兩造復無繼續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見本院卷第134
頁),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
法官繼續審理,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