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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勞簡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簡字第23號 原   告 張紀文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被   告 弘茂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瑋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 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466,889 元,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578,550 元,及自當庭擴張聲明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撥53,244元至原告 所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致使訴訟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之 範圍,兩造復無繼續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見本院卷第134 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 法官繼續審理,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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