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雄勞簡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清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煬實業有限公司間103 年度雄勞簡字第37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 年7 月3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
核為新臺幣(下同)57,5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惟
其中請求關於給付工資9,815 元部分【(原告請求短付工資26,5
03元-准許17,734元)+(原告請求特休未休工資11,179元-准
許10,133元)】,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500 元之二分
之一即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750 元(計算式:1,500 元-750 元=750 元),毋
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