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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勞簡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簡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清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煬實業有限公司間103 年度雄勞簡字第37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 年7 月3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 核為新臺幣(下同)57,5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其中請求關於給付工資9,815 元部分【(原告請求短付工資26,5 03元-准許17,734元)+(原告請求特休未休工資11,179元-准 許10,133元)】,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500 元之二分 之一即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750 元(計算式:1,500 元-750 元=750 元),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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