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雄
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張紀文
訴訟
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
被 告 弘茂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瑋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七月七日上午十時三
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由受命法官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