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小字第 1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306號 原   告 華鎰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程 被   告 吳蕙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 24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並已於 同年5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迄未 補正,亦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在卷足據,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起訴即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