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306號
原 告 華鎰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育程
被 告 吳蕙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
24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並已於
同年5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原告
迄未
補正,亦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在卷足據,
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起訴即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