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3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緯泰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慧
訴訟代理人 何偉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芳商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540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