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小字第166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被 告 謝能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100 年
度訴字第1389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1 年度附民字第71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6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492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審理中
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1,928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核屬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述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間利用訴外人王元宏先前交付國
民身分證委託其代辦信用卡之機會,明知未取得王元宏之同
意或授權,竟於93年10月間冒用王元宏之名義向安信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信公司)申辦取得卡號000000000000
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
系爭信用卡),
並分別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以偽造王元宏簽名至
特約商店內刷卡消費及盜用王元宏身分於自動櫃員機預借現
金之方式,使安信公司誤認係王元宏之消費行為而代墊及給
付款項。嗣被告雖有部分繳款,
惟自97年3 月起即未繳款,
安信公司尚受有代墊新臺幣(下同)61,928元款項之損害。
又安信公司於95年9 月26日更名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於98年5 月31日與原告合併,由原告為
存續公司,
原告自得依
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1,9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之前到庭陳述則以
:刑事案件尚未釐清全部的事情,系爭信用卡固為伊簽名申
請,然伊僅使用1 張信用卡,且刷卡明細都已繳清了等語,
資為
抗辯。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固辯稱:伊僅使用1
張信用卡,且已清償消費款完畢等語,惟本件原告主張被告
持系爭信用卡,分別以偽造王元宏簽名至特約商店內刷卡消
費及盜用王元宏身分於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之方式,使安信
公司誤認係王元宏之消費行為而代墊款項
等情,
業據被告
迭
於本院刑事庭100 年度訴字第1389號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
事案件)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伊承認起訴及
併辦意旨書
所載犯罪事實,願意認罪,所載卡片確實是伊去辦卡、消費
等語不諱(見系爭刑事案件卷三第24、50、94頁),
核與證
人王元宏於系爭刑事案件審理時證稱:伊並未同意被告以伊
名義申辦安信銀行系爭信用卡2 張,伊是遭銀行催討債務,
才知道被告以伊名義申辦信用卡,伊知道此事後也未同意被
告持系爭信用卡消費或欲借現金。伊沒看過系爭信用卡申請
書,其上「王元宏」之簽名
非伊
親簽,上面記載資料與伊不
符等語(見系爭刑事案件卷二第325 至326 、331 至332 頁
),相互符合,且被告為00年0出生,有其
年籍資料在卷
可
稽,又曾任職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經
其陳明在卷(見系爭刑事案件卷一第47頁、卷二第281 頁)
,足認其具有相當智識能力及社會經驗,其對涉及刑事犯罪
,於審判中自白結果將受刑事判決處罰,當無不知之理,應
無故意為不利於己之陳述,而致自身為刑事處罰相繩、身陷
囹圄之可能,被告
猶於系爭刑事案件審理
期間數次坦承
犯行
認罪,
足徵其於系爭刑事案件審理時所為自白,應
堪採信。
是被告於系爭刑事案件
上訴後及本院審理時
翻異前詞,否認
上開事實,應屬臨訟飾卸之詞,要無可採。參以被告所涉偽
造文書等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系爭刑事案件判決被告連
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2 年。嗣被告提起上訴
,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688 號
、最高法院103 年度
台上字第456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亦
有上開判決書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至49頁背面、86至13
9 、154 頁),益證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應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
㈡又原告主張尚受有代墊款61,928元之損害乙節,亦據其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帳務資料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75頁),且系
爭信用卡係由被告使用消費,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告抗辯
業已清償完畢等語,並未提出清償證明
以實其說,自無可採
,應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為真實。從而,被告故意偽造王元
宏簽名至特約商店內刷卡消費,及盜用王元宏身分於自動櫃
員機預借現金,使安信公司誤認而代墊或給付消費款,自屬
不法侵害行為,致安信公司受有損害,安信公司更名為永豐
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8年5 月31日與原告合併,由原
告為存續公司繼受前開
債權,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就代墊之61
,928元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六、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61,9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5 月18日(見
本院附民卷第1 頁收受起訴狀繕本章戳)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
規定,依聲請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
防禦方法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九、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
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
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
定免繳納
裁判費,於本院審理期間,本件亦無其他必要
訴訟
費用,是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附表一:100 年度訴字第1389號刑事判決附表貳-1:行使偽造私
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
┌─┬──────┬─────────────┬──────┐
│編│ 消費日期 │ 刷卡商店名稱 │ 消費金額 │
│號│ │ │ (新臺幣) │
├─┴──────┴─────────────┴──────┤
│一、詐欺取財部分 │
├─────────────────────────────┤
│ (一) 安信信用卡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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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3年10月30日│頂好WELLCOME 明峰陽店 │1,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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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3年11月1日 │頂好WELLCOME 明峰陽店 │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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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3年11月2日 │喬美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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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3年11月3日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5,980 │
├─┼──────┼─────────────┼──────┤
│5 │93年11月4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8,688 │
├─┼──────┼─────────────┼──────┤
│6 │94年8月27日 │頂好WELLCOME 明峰陽店 │201 │
├─┼──────┼─────────────┼──────┤
│7 │94年9月1日 │頂好WELLCOME 明峰陽店 │742 │
├─┼──────┼─────────────┼──────┤
│8 │94年9月3日 │亞光通訊廣場 │7,000 │
├─┼──────┼─────────────┼──────┤
│9 │94年9月6日 │頂好WELLCOME 明峰陽店 │1,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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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年9月19日 │金松山銀樓有限公司 │2,800 │
├─┼──────┼─────────────┼──────┤
│11│94年9月20日 │協記有限公司 │135 │
├─┼──────┼─────────────┼──────┤
│12│94年9月21日 │頂好WELLCOME 明峰陽店 │842 │
├─┼──────┼─────────────┼──────┤
│13│94年10月17日│中信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288 │
├─┼──────┼─────────────┼──────┤
│14│95年3月14日 │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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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安信信用卡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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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3年11月5日 │頂好WELLCOME 明峰陽店 │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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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3年11月26日│ATT Group │11,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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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3年12月17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750 │
├─┼──────┼─────────────┼──────┤
│4 │93年12月28日│頂好WELLCOME 明峰陽店 │1,548 │
├─┼──────┼─────────────┼──────┤
│5 │93年12月31日│ATT Group │4,074 │
├─┼──────┼─────────────┼──────┤
│6 │94年1月3日 │北都汽車(股)-南港所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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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4年1月4日 │頂好WELLCOME 明峰陽店 │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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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4年1月6日 │純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40 │
├─┼──────┼─────────────┼──────┤
│9 │94年1月6日 │頂好WELLCOME 明峰陽店 │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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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年1月9日 │JASON MARKET PLACE │3,900 │
├─┼──────┼─────────────┼──────┤
│11│94年1月26日 │金禾堂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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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年1月30日 │蘭陽加油站 │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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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詐欺得利部分: │
├─────────────────────────────┤
│ (一) 安信信用卡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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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3年11月4日 │舜鈺旅館 │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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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3年11月5日 │立榮航空(股)公司-高雄 │1,989 │
├─┼──────┼─────────────┼──────┤
│3 │93年11月9日 │遠東航空-台北營業處 │2,091 │
├─┼──────┼─────────────┼──────┤
│4 │94年9月6日 │森輝旅行社- 東森 │5,980 │
│ │ │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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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4年9月17日 │七彩湖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1,880 │
├─┴──────┴─────────────┴──────┤
│ (二) 安信信用卡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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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3年11月18日│蒲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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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3年11月30日│遠東航空-台北營業處 │1,990 │
├─┼──────┼─────────────┼──────┤
│3 │93年12月31日│蒲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680 │
├─┼──────┼─────────────┼──────┤
│4 │94年3月3日 │台鐵局-松山站 │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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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4年4月2日 │遠東航空-台北營業處 │3,966 │
├─┼──────┼─────────────┼──────┤
│6 │94年4月15日 │華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31 │
├─┼──────┼─────────────┼──────┤
│7 │94年4月15日 │台鐵局-松山站 │207 │
├─┼──────┼─────────────┼──────┤
│8 │94年4月16日 │儂來旅館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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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4年4月18日 │阿羅哈客運-台北站 │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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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年4月19日 │台鐵局-宜蘭站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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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年4月19日 │台鐵局-松山站 │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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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年4月24日 │林務局羅東林區太平山莊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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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年4月27日 │台鐵局-松山站 │107 │
├─┼──────┼─────────────┼──────┤
│14│94年4月27日 │台鐵局-中壢站 │105 │
├─┼──────┼─────────────┼──────┤
│15│94年4月27日 │爭鮮迴轉壽司汐止
分公司 │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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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100年度訴字第1389號刑事判決附表叁-1: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網路刷卡消費)。
┌─┬──────┬─────────────┬──────┐
│編│ 消費日期 │ 刷卡商店名稱 │ 消費金額 │
│號│ │ │(新臺幣) │
├─┴──────┴─────────────┴──────┤
│一、詐欺取財部分 │
├─────────────────────────────┤
│ (一) 安信信用卡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1 │94年8月18日 │興奇網路購物第一站00000000│7,777 │
├─┼──────┼─────────────┼──────┤
│2 │94年8月25日 │興奇網路購物第一站00000000│2,950 │
├─┼──────┼─────────────┼──────┤
│3 │95年1月12日 │興奇網路購物00000000 │1,610 │
├─┼──────┼─────────────┼──────┤
│4 │95年3月30日 │興奇網路購物 │1,799 │
├─┴──────┴─────────────┴──────┤
│ (二) 安信信用卡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1 │94年7月13日 │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499 │
├─┴──────┴─────────────┴──────┤
│二、詐欺得利部分 │
├─────────────────────────────┤
│ (一) 安信信用卡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1 │94年8月15日 │電信資費大哥大0000000000 │5,793 │
├─┼──────┼─────────────┼──────┤
│2 │94年9月21日 │臺灣鐵路管理局網路購票 │1,604 │
├─┼──────┼─────────────┼──────┤
│3 │94年9月22日 │燦星旅遊旅行社 │2,400 │
├─┼──────┼─────────────┼──────┤
│4 │94年10月17日│WEBS-TB.NET 點數 │1,000 │
├─┼──────┼─────────────┼──────┤
│5 │94年11月23日│臺灣鐵路管理局網路購票 │1,482 │
├─┼──────┼─────────────┼──────┤
│6 │95年1月10日 │臺灣鐵路管理局網路購票 │924 │
├─┼──────┼─────────────┼──────┤
│7 │95年3月22日 │全球數碼EZPEER │300 │
└──────────────────────┴──────┘
附表三、100 年度訴字第1389號刑事判決附表肆-1:預借現金。
┌─┬───────┬────────────┬──────┐
│編│日期 │ 銀行名 │ 金額 │
│號│ │ │(新臺幣) │
├─┴───────┴────────────┴──────┤
│ (一) 安信信用卡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1 │93年11月8日 │國泰世華ATM │10,000 │
├─┼───────┼────────────┼──────┤
│2 │93年11月8日 │國泰世華ATM │25,000 │
├─┼───────┼────────────┼──────┤
│3 │93年11月16日 │中國信託ATM │3,000 │
├─┴───────┴────────────┴──────┤
│ (二) 安信信用卡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1 │93年12月3日 │國泰世華ATM │3,900 │
├─┼───────┼────────────┼──────┤
│2 │93年12月5日 │中國商銀ATM │5,000 │
├─┼───────┼────────────┼──────┤
│3 │93年12月7日 │華泰銀行ATM │4,000 │
├─┼───────┼────────────┼──────┤
│4 │93年12月10日 │台新銀行ATM │10,000 │
├─┼───────┼────────────┼──────┤
│5 │93年12月14日 │國泰世華ATM │1200 │
├─┼───────┼────────────┼──────┤
│6 │94年1月11日 │中國信託ATM │5,000 │
├─┼───────┼────────────┼──────┤
│7 │94年1月12日 │國泰世華ATM │5,000 │
├─┼───────┼────────────┼──────┤
│8 │94年1月16日 │台新銀行ATM │3,600 │
├─┼───────┼────────────┼──────┤
│9 │94年2月1日 │中國信託ATM │5,000 │
├─┼───────┼────────────┼──────┤
│10│94年2月2日 │中國信託ATM │5,000 │
├─┼───────┼────────────┼──────┤
│11│94年2月3日 │中國信託ATM │2,000 │
├─┼───────┼────────────┼──────┤
│12│94年3月1日 │國泰世華ATM │6,400 │
├─┼───────┼────────────┼──────┤
│13│94年3月1日 │國泰世華ATM │3,600 │
├─┼───────┼────────────┼──────┤
│14│94年3月30日 │中華銀行ATM │5,000 │
├─┼───────┼────────────┼──────┤
│15│94年3月31日 │彰化銀行ATM │4,000 │
├─┼───────┼────────────┼──────┤
│16│94年4月21日 │中國信託ATM │2,000 │
├─┼───────┼────────────┼──────┤
│17│94年4月24日 │中國信託ATM │1,000 │
├─┼───────┼────────────┼──────┤
│18│94年4月27日 │國泰世華ATM │7,000 │
├─┼───────┼────────────┼──────┤
│19│94年4月28日 │中國信託ATM │2,000 │
├─┼───────┼────────────┼──────┤
│20│94年7月19日 │安信網路預借現金 │40,000 │
├─┼───────┼────────────┼──────┤
│21│94年9月2日 │萬泰銀行ATM │7,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