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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小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商品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86號 原   告 蔡佳玲 被   告 嘉濯國際化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涵 訴訟代理人 謝威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商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商品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 四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宣 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裁定於民國一○三 年六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再開辯 論。 二、請被告於一0三年五月三十日前,先行詢問訴外人陳麗婭後 ,具狀提出原告所餘產品之產品名稱、數量,詳細說明使用 情形,並將繕本逕送原告,另應提出與原告簽訂之買賣契約 條款,再攜原告所餘產品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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