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86號
原 告 蔡佳玲
被 告 嘉濯國際化粧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雅涵
訴訟代理人 謝威民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商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商品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
四月二十四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三時
宣
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
爰裁定於民國一○三
年六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
再開辯
論。
二、請被告於一0三年五月三十日前,先行詢問訴外人陳麗婭後
,具狀提出原告所餘產品之產品名稱、數量,詳細說明使用
情形,並將
繕本逕送原告,另應提出與原告簽訂之
買賣契約
條款,再攜原告所餘產品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