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小字第2288號
原 告 晶璽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書伶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律師
顏雅嫺律師
被 告 曾偉琦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7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02 年4 月29日、102 年6 月5 日簽
訂室內設計規劃委託合約及室內設計裝潢合約,由被告委託
原告進行室內設計規劃及裝潢。
上開設計規劃及室內裝潢工
程完工後,兩造於102 年10月15日進行驗收,
嗣原告就被告
提出之各項修補及追加工作均業已完成,
惟被告仍屢次藉詞
仍需補漆及清潔等小瑕疵要求原告一再修補而拒不付款,兩
造協調下即於103 年1 月8 日簽訂協議書,確認被告應給付
尾款新臺幣(下同)88,888元,然被告
迄未清償,
爰依
系爭
協議書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88,888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103 年1 月8 日始進行驗收,當日簽訂之
協議書為附停止條件之協議,被告於原告完成協議書附件1
應補項目後始需給付剩餘款88,888元予原告,然原告迄未依
附件1 內容提供最新工程設計圖與保固條款補充內容,是協
議書之停止條件顯未成就,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88,888元,
顯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02 年4 月29日、102 年6 月5 日簽訂室內設計規劃
委託合約及室內設計裝潢合約,由被告委託原告進行室內設
計規劃及裝潢。
㈡兩造於103 年1 月8 日簽訂如本院卷第30、31頁所示之協議
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於原告完成應補項目(即工程
設計圖、保固條款補充內容、文化石填縫工程、書櫃固定點
、追加減明細)後,由被告給付原告尾款88,888元。
㈢原告已完成文化石填縫工程、書櫃固定點、追加減明細項目
。
四、
本件爭執事項:原告是否已完成系爭協議書所有應補項目?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88,888元,有無理由?
㈠按
民法第99條第1 項所謂停止條件,係限制
法律行為效力之
發生者,即使其繫於將來客觀的不確定事實之成否,於條件
成就時發生效力,為法律行為之附款,換言之,附停止條件
之法律行為,於該停止條件成就前,此一法律行為即尚未發
生效力。
經查,依系爭協議書約定:「雙方同意共同確認上
述款項,總結甲方(即被告)於應付剩餘款88,888元,於應
補項目(如附件1 )完成後給付。」等語,足認被告應給付
剩餘款88,888元之條件為原告完成系爭協議書附件1 應補項
目時,而原告應補項目為工程設計圖、保固條款補充內容、
文化石填縫工程、書櫃固定點、追加減明細項目,其中原告
已完成文化石填縫工程、書櫃固定點、追加減明細項目
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至被告
抗辯原告並未交付最新工程設計
圖、且未交付兩造簽訂系爭協議書時所約定之保固條款補充
內容等情,則為原告所否認,是系爭協議書上所約定應補事
項即工程設計圖、保固條款補充內容之意為何即有加以釐清
之必要。
㈡本院就此當庭
勘驗兩造於103 年1 月8 日簽訂系爭協議書時
之對話內容,勘驗結果如下:「(播放程式顯示時間59分26
秒~59分53秒)被告:這個是最新的設計圖嗎?這一份帶來
的,還是說有一些,原告法代:後來好像還有再,還有再。
被告:還有再修改。原告法代:應該還有,要回去看一下。
被告:好啊,比如說我們這個,有一些櫃子沒做的,可能設
計圖就可能要把它去掉,因為我們想說,因為我們自己留一
份底,以後,假設啦,1 、2 年後我們這個房子可以賣掉,
然後交給下一個屋主。原告法代:OK,好。」、「(播放程
式顯示時間1 時1 分9 秒~1 時4 分12秒)被告:請問一下
那個就是保固的部分啊,你們有一個保固的一個,保固內容
的一個描述嗎?因為我這邊有一些範例啦,因為這邊的保固
是比較簡單,這邊的這一句話是寫說,自驗收完成日保固一
年,OK。原告法代:就是說,我們通常是,如果不是,是人
為的因素,沒有包括在裡面。被告:對。原告法代:如果不
是的話,就是,我們就會,嘿,對,對。被告:我一樣的操
作內容,啊比較完整,因為我這是參考一些律師他們寫的,
你看一下,要不要我們把它寫出來,比較完整。類似的意思
啦,就是說,本合約自完工日驗收後,保固一年,然後在保
固
期間內工程項目如有走樣、裂損、癱塌、脫漆、褪色、鏽
蝕,因為這律師他是建議寫得比較完整一點,對啊,蟲蛀、
剝落或缺損等任何損壞,或瑕疵出現時,除乙方能證明該損
壞或瑕疵係因人為不當使用或故意破壞所致,否則乙方應免
費修復之,對,我們的律師甚至還建議啦,就是說因為現在
,他們之前都有遇過說,比如說1 年之內,結果那個設計公
司已經倒掉了,已經走人了,找不到人,因為他們會建議是
說,預留5%的總工程款,當作是滿保固期過之後支付,我不
知道你們同不同意?原告法代:懂。被告:因為就是保障是
說,這一年來,至少你們都會在。原告法代:應該都不至於
啦,因為我們通常你有問題打來我們就會馬上叫人家過來,
都可以,就是,不是啦,我是說你打來我們就馬上處理。對
對對,因為我們客戶已經8 年多了,你打來我們就馬上立刻
處理,沒有什麼問題。被告:好啊,不然就是說,沒關係啊
,我是建議說我們把這個LIST出來,因為這個其實只是保護
雙方,因為那樣子一年,這樣子寫會比較完整一點。原告法
代:對啊,這個,被告:其實這個內容也沒什麼啦,只是比
較完整一點。原告法代:這個我們帶回去把它打出來,我們
把它,(對助理說)你把它帶回家,然後我們把它打出來,
這個。被告:好不好?原告法代:這個應該不用。原告助理
:對啊。原告法代:因為我們通常你電話來,我們都會幫你
維修,沒問題啊。被告:好啊,那沒關係,你就把這個內容
把它加在所謂的保固的條款裡面。原告法代:OK。原告助理
:那我再KEY 一張嗎?原告法代:對對對,回去KEY 。被告
:我們就是補充的合約,一式二份,然後再一起簽名這樣子
。原告助理:好。原告法代:那我們回去看一下。被告:可
以啊。原告法代:回去看一下,然後…」等語,有勘驗筆錄
在卷
可參(本院卷第76頁至第78頁),足認兩造於簽訂系爭
協議書時就應補事項中之工程設計圖項目,係約定原告應交
付最新之工程設計圖,而原告亦已同意被告所要求之保固條
款補充內容,即應將保固條款補充為「本合約至完工日後,
保固1 年,在保固期間內工程項目如有走樣、裂損、癱塌、
脫漆、褪色、鏽蝕、蟲蛀、剝落或缺損等任何損壞,或瑕疵
出現時,除乙方能證明該損壞或瑕疵係因人為不當使用或故
意破壞所致外,乙方應免費修復之」等語,應
堪認定。至原
告稱兩造事後並未簽立保固條款之書面合約,該補充條款自
不成立
云云,惟被告即係要求原告應提供此保固條款內容,
而為原告得請領尾款之條件之一,原告以並未履行此項目而
主張並無此約定等語,尚屬無據。
㈢經查,原告並未提供上開保固條款補充內容等情,為原告所
不爭執,已足認原告並未完成應補事項,則其請求被告給付
工程尾款之停止條件自尚未成就,至原告固稱保固期間已過
,則保固條款內容之爭執已無意義,被告應不能再以此作為
拒絕給付剩餘款之理由云云,然觀之兩造保固條款之約定,
係約定原告應修復保固期間內之損壞或瑕疵,是保固期間縱
已經過,
惟若係發生於保固期間內之損壞或瑕疵,被告仍可
依保固條款請求原告修復,則被告要求原告提供保固條款補
充內容自
非無實益,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屬無由,是被告給付
剩餘款88,888元之條件既未成就,原告依系爭協議書請求被
告給付88,888元,
要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8
,88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
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