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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小字第 22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小字第2292號 原   告 華陀扶元堂生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溥霖 訴訟代理人 徐子騰 被   告 黃德容 訴訟代理人 郭祿紳 被   告 周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3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別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德容自民國102 年7 月1 日任職原告公司 擔任行政人員,並由被告周淑貞擔任其人事保證人,被告黃 德容於103 年5 月間因過失,不依勞動契約履行債務,延滯 客戶訂單出貨時程,致原告公司出貨異常,遭YAHOO 購物中 心裁處8 萬6381元之違約賠償等語,爰依據不完全給付、人 事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被告黃德容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8 萬63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如對被告黃德容之財產強 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周淑貞負清償責任。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2 人則以:被告黃德容本在原告公司擔任人事工作,原 告於103 年4 月間將其調至業務部門負責送單工作,被告黃 德容均有依原告公司之指示,將客戶訂單送交給原告公司之 工廠出貨人員即訴外人蔡世玫,且被告黃德容當時即有告知 主管即原告訴訟代理人徐子騰表示工作量過重,是否加派人 手,而未獲置理,被告黃德容乃於103 年5 月1 日提出辭呈 ,被告黃德容任職期間均依原告指示提供勞務,並無任何債 務不履行,被告周淑貞自無庸負人事保證之責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黃德容自102 年7 月1 日任職於原告公 司,並由被告周淑貞擔任其人事保證人之事實,及原告公司 於103 年5 月間因延滯客戶訂單出貨時程,而賠償YAHOO 購 物中心8 萬6381元之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原告公司 與被告黃德容之勞動契約書、被告周淑貞之人事保證契約書 影本各1 份(見本院卷第5 頁至第6 頁、第20頁)、原告公 司與YAHOO 購物中心之違約罰則、統一發票、email 列印資 料、延遲出貨明細(見本院卷第7 頁至第19頁)影本各1 份 可證,堪信為真實。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僱傭與委任雖均屬 於勞務契約,但僱傭之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係完全依僱 用人之指示,自己毫無獨立裁量之權,與委任之受任人為委 任人處理事務,有時有獨立裁量之權不同。又關於受僱人應 如何服勞務,民法未設規定,自應依債務本旨,並服從僱用 人之指示,服其勞務。受僱人如因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而為不完全之勞務者,固應負債務不履行中之不完全給付責 任。惟倘受僱人係依僱用人之指示服其勞務,除有特別情形 (如明知所服之勞務違法),即難認其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而令其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 字第101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原告執前詞主張被告黃德容未將客戶之訂購單出貨給客戶而 有不完全給付云云。惟查:證人林美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伊在原告公司負責將公司商品提供到網路上行銷,被告則負 責將客戶訂單下載,103 年5 月10日伊接收到YAHOO 購物中 心說原告公司出貨異常,進而追蹤出貨與拉單情形,當時被 告黃德容說已經出貨,但是事實上卻只有拉單下來,而未每 一筆訂單出一筆宅配紀錄,而依照原告公司分工情形,被告 黃德容職務是業務助理,負責把單拉下,轉給倉庫人員即訴 外人蔡世玫負責出貨,被告黃德容不負責出貨,只負責將單 丟給倉庫人員,但被告黃德容究竟有無把單子丟給倉庫人員 ,YAHOO 購物中心並不知道,伊也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 62頁至第64頁);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被告 黃德容把YAHOO 購物中心後台單據拉下後,把單子丟給蔡世 玫時已經是當天下午4 、5 點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堪 認被告黃德容於原告公司係負責將客戶訂單下載,並不負責 出貨,而當時被告黃德容已將客戶訂單下載完畢,並轉交倉 庫人員蔡世玫,即被告黃德容業已完全履行其依原告之指示 提供勞務之義務,並無任何債務不履行之情形。 ㈡原告雖主張:被告黃德容事後又把單子拉回去說自己要負責 出貨,致原告倉庫沒有單子沒有辦法出貨等語(見本院卷第 64頁、第70頁),惟此為被告黃德容所否認並辯稱:伊已出 單給蔡世玫,豈有可能把單拿回來,且伊並不負責出貨等語 (見本院卷第64頁),且與證人林美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被告黃德容不負責出貨,只負責將單丟給倉庫人員等語(見 本院卷第63頁),堪認原告上揭主張,既無事證可憑,亦與 常情不符,尚無足取。 ㈢原告雖主張:被告黃德容應追查後續處理狀況,下班前應把 未結束之工作做交代,這是業務要做的事,是工作態度的問 題,並非壓榨勞工云云。惟查,被告黃德容係受僱人而非經 理人,僅依原告公司之指示提供勞務已足,並無義務負責追 蹤後續處理情形,即被告黃德容並不負責其所提供之勞務, 轉交給原告公司其他人後,最終之成敗結果。且除原告與被 告黃德容另有合意延長工時外,被告黃德容下班後即無提供 勞務之義務,更無義務交代他人如何為後續工作之理。本件 原告與被告黃德容間,僅係僱傭關係、勞動關係,原告卻主 張被告黃德容提供勞務外另應負責追蹤工作成果之責云云, 原告之主張顯逾被告黃德容法律上所應負擔之義務,是原告 以此被告黃德容法律上不應負擔之義務,主張被告黃德容有 債務不履行云云,自屬無據。 ㈣此外,原告並無舉證被告黃德容有何債務不履行之事實,是 原告空言主張被告黃德容延滯原告客戶訂單出貨時程,致原 告公司出貨異常,遭YAHOO 購物中心裁處8 萬6381元之違約 賠償云云,即無足取。而被告黃德容既無債務不履行之情形 ,原告請求被告周淑貞應負人事保證責任,亦失其附麗,應 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不完全給付、人事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黃德容應給付原告8 萬63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如對被告 黃德容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周淑貞負清償責任 ,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原告之訴遭 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證人交通費 548元 合計 1,548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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