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小字第2292號
原 告 華陀扶元堂生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溥霖
訴訟代理人 徐子騰
被 告 黃德容
訴訟代理人 郭祿紳
被 告 周淑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3 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別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德容自民國102 年7 月1 日任職原告公司
擔任行政人員,並由被告周淑貞擔任其人事
保證人,被告黃
德容於103 年5 月間因過失,不依勞動契約履行債務,延滯
客戶訂單出貨時程,致原告公司出貨異常,遭YAHOO 購物中
心裁處8 萬6381元之違約賠償等語,
爰依據
不完全給付、人
事保證之
法律關係,聲明:被告黃德容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8 萬6381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如對被告黃德容之財產
強
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周淑貞負清償責任。願供
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2 人則以:被告黃德容本在原告公司擔任人事工作,原
告於103 年4 月間將其調至業務部門負責送單工作,被告黃
德容均有依原告公司之指示,將客戶訂單送交給原告公司之
工廠出貨人員即訴外人蔡世玫,且被告黃德容當時即有告知
主管即原告訴訟代理人徐子騰表示工作量過重,是否加派人
手,而未獲置理,被告黃德容
乃於103 年5 月1 日提出辭呈
,被告黃德容任職
期間均依原告指示提供勞務,並無任何
債
務不履行,被告周淑貞自
無庸負人事保證之責等語,資為
抗
辯,
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黃德容自102 年7 月1 日任職於原告公
司,並由被告周淑貞擔任其人事保證人之事實,及原告公司
於103 年5 月間因延滯客戶訂單出貨時程,而賠償YAHOO 購
物中心8 萬6381元之
違約金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原告公司
與被告黃德容之勞動契約書、被告周淑貞之人事
保證契約書
影本各1 份(見本院卷第5 頁至第6 頁、第20頁)、原告公
司與YAHOO 購物中心之違約罰則、統一發票、email 列印資
料、延遲出貨明細(見本院卷第7 頁至第19頁)影本各1 份
可證,
堪信為真實。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僱傭與委任雖均屬
於勞務契約,但僱傭之
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係完全依僱
用人之指示,自己毫無獨立裁量之權,與委任之
受任人為
委
任人處理事務,有時有獨立裁量之權不同。又關於受僱人應
如何服勞務,
民法未設規定,自應依債務本旨,並服從僱用
人之指示,服其勞務。受僱人如因未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而為不完全之勞務者,固應負債務不履行中之不完全給付責
任。
惟倘受僱人係依僱用人之指示服其勞務,除有特別情形
(如明知所服之勞務違法),即
難認其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而令其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
台上
字第1017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
㈠原告執前詞主張被告黃德容未將客戶之訂購單出貨給客戶而
有不完全給付
云云。
惟查:證人林美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伊在原告公司負責將公司商品提供到網路上行銷,被告則負
責將客戶訂單下載,103 年5 月10日伊接收到YAHOO 購物中
心說原告公司出貨異常,進而追蹤出貨與拉單情形,當時被
告黃德容說已經出貨,但是事實上卻只有拉單下來,而未每
一筆訂單出一筆宅配紀錄,而依照原告公司分工情形,被告
黃德容職務是業務助理,負責把單拉下,轉給倉庫人員即訴
外人蔡世玫負責出貨,被告黃德容不負責出貨,只負責將單
丟給倉庫人員,但被告黃德容究竟有無把單子丟給倉庫人員
,YAHOO 購物中心並不知道,伊也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
62頁至第64頁);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被告
黃德容把YAHOO 購物中心後台單據拉下後,把單子丟給蔡世
玫時已經是當天下午4 、5 點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
堪
認被告黃德容於原告公司係負責將客戶訂單下載,並不負責
出貨,而當時被告黃德容已將客戶訂單下載完畢,並轉交倉
庫人員蔡世玫,即被告黃德容業已完全履行其依原告之指示
提供勞務之義務,並無任何債務不履行之情形。
㈡原告雖主張:被告黃德容事後又把單子拉回去說自己要負責
出貨,致原告倉庫沒有單子沒有辦法出貨等語(見本院卷第
64頁、第70頁),惟此為被告黃德容所否認並辯稱:伊已出
單給蔡世玫,豈有可能把單拿回來,且伊並不負責出貨等語
(見本院卷第64頁),且與證人林美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被告黃德容不負責出貨,只負責將單丟給倉庫人員等語(見
本院卷第63頁),堪認原告
上揭主張,既無事證
可憑,亦與
常情不符,尚無足取。
㈢原告雖主張:被告黃德容應追查後續處理狀況,下班前應把
未結束之工作做交代,這是業務要做的事,是工作態度的問
題,並
非壓榨勞工云云。惟查,被告黃德容係受僱人
而非經
理人,僅依原告公司之指示提供勞務已足,並無義務負責追
蹤後續處理情形,即被告黃德容並不負責其所提供之勞務,
轉交給原告公司其他人後,最終之成敗結果。且除原告與被
告黃德容另有
合意延長工時外,被告黃德容下班後即無提供
勞務之義務,更無義務交代他人如何為後續工作之理。
本件
原告與被告黃德容間,僅係僱傭關係、勞動關係,原告卻主
張被告黃德容提供勞務外另應負責追蹤工作成果之責云云,
原告之主張顯逾被告黃德容法律上所應負擔之義務,是原告
以此被告黃德容法律上不應負擔之義務,主張被告黃德容有
債務不履行云云,
自屬無據。
㈣此外,原告並無舉證被告黃德容有何債務不履行之事實,是
原告空言主張被告黃德容延滯原告客戶訂單出貨時程,致原
告公司出貨異常,遭YAHOO 購物中心裁處8 萬6381元之違約
賠償云云,即無足取。而被告黃德容既無債務不履行之情形
,原告請求被告周淑貞應負人事保證責任,亦
失其附麗,應
無理由。
五、
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不完全給付、人事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黃德容應給付原告8 萬63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如對被告
黃德容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周淑貞負清償責任
,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原告之訴遭
駁回而
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證人交通費 548元
合計 1,548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