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2704號
原 告 海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杜詠雲
訴訟代理人 王勇福
被 告 劉芊華
訴訟代理人 劉清課
劉睿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二
十八日
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
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
爰定於民國一○四年四月八日下午三
時四十分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