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小字第 27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繕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2704號 原   告 海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杜詠雲 訴訟代理人 王勇福 被   告 劉芊華 訴訟代理人 劉清課       劉睿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二 十八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定於民國一○四年四月八日下午三 時四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