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邏輯運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裕翎
訴訟代理人 洪秀珍
被 告 多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玉菡
上列
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2706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3 日下午3 時46分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月19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熙聖
書 記 官 黃國忠
朗讀
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
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35,450元,及自民國103 年3 月1 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嗣於訴訟進行中,減縮
請求被告給付35,438元,及自103 年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經核其性質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聲明,
揆諸首揭規定,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2 年8 月19日與被告簽訂倉儲
租賃契約書
(下稱
系爭租約),約定被告於租賃
期間應按月支付租金(
含倉租費每箱0.8 元、出倉作業費每箱15元及打板收縮費每
板400 元)。
詎被告自103 年3 月起即未依約繳納租金,
迄
今尚欠35,438 元【計算式:103 年3 月費用8,437 元+103
年4 月費用3,805 元+103 年5 月費用3,918 元+103 年 6
月費用3,780 元+103 年7 月費用3,906 元+103 年8 月費
用3,906 元+103 年9 月費用3,780 元+103 年10月費用3,
906 元=35,438元】,原告遂寄發
存證信函予被告,催告被
告於文到後3 日內繳清積欠之租金,並通知終止系爭租約,
被告已於103 年7 月14日收受,然被告仍未繳納,
爰依契約
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統
一發票、物流服務費明細表、報價單等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
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國忠
法 官 劉熙聖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