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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小字第 2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小字第28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中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平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103 年3 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本院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所核發雄院高一○一司執玄 字第八○三三四號執行命令,自民國一○一年七月起至訴外人游 志偉離職之日止,在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執行費用貳佰肆 拾柒元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游志偉每月應領各項薪資之三分 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向本院聲請扣押訴外人游志偉在被告之薪資 債權,被告未異議,原告並於101 年7 月6 日取得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80334 號移轉命令,被告拒絕執行扣薪交付 原告,致原告之債權無法受償等語,爰依據前揭移轉命令之 法律關係,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 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 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 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強制執行 法第115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就債 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所發扣 押命令、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均以送達於第三債務人時即 發生效力,同法第118 條第2 項亦有明文。又執行法院所發 之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僅取得以自己名義 向第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僅喪失其收取權, 而未喪失其債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已移轉 於債權人,債務人即喪失其債權(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9 66號判例要旨參照)。是若執行法院已向第三人發移轉命令 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即不 得依該已發生效力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該移轉命令對 債權人給付時,直接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經查: ㈠訴外人游志偉積欠原告新台幣(下同)3 萬899 元及其中3 萬元自民國92年4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暨督促程序費用,經原告取得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 年度宜院雅民執92執庚字第7714號債權憑證原告執該債 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01 年6 月14日送達被告本 院101 年6 月11日雄院高101 司執玄字第80334 號扣押命令 ,於3 萬899 元及其中3 萬元自民國92年4 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執行費用247 元之範圍 內,扣押訴外人游志偉每月應領各項薪津之1/3 ,及年終、 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之3/4 ,嗣本院復以102 年6 月 29日以雄院高101 司執玄字第80334 號移轉命令,將上開扣 押令命所載債權移轉於原告,被告受上開扣押及移轉命令之 送達後,並無異議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1 年度司執 字第80334 號卷核閱無訛,足以認定。 ㈡原告主張被告拒絕依本院上開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執行訴外 人游志偉之薪資交付原告,致原告之債權無法受償之事實, 因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而 認為真實。 ㈢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如訴之聲明第1 項所載,雖與 本院上開扣押命令、移轉命令所載之扣押及移轉之債權範圍 、利息起算日等,均有不同,惟原告請求之範圍既小於本院 上開扣押命令、移轉命令所載之扣押及移轉債權之範圍,自 無不可。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上開債權移轉命令關係,請求如主文第 1 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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