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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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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小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押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中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明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押 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1日本院第1 審判決 ,提起第2 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12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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