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中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黃明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押
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1日本院第1 審判決
,提起第2 審上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120元,應徵第2 審
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