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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小字第 935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漢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邦界 訴訟代理人 王秋蘭 被   告 世界通數位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名繕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935 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 年6 月3 日上午10時5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18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廖美玲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0 年6 月1 日與被告簽訂辦公室內清 潔服務合約書(下稱系爭保全契約),合約期間自102 年8 月1 日起至103 年7 月31日止,每月服務費用為新臺幣( 下同)13,000元。系爭契約於102 年11月1 日經被告以辦 公室搬遷為由終止,被告迄今尚未給付原告102 年9 月及 10月之服務費用13,000元,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6,000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事實, 業據提出系爭契約、被告公司102 年11月4 日函、郵局存證 信函等為證,經本院核閱無訛,而被告前雖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惟於異議狀中僅述及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並未具 體指出糾葛之事由,其經合法通知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或提出何書狀答辯供本院參酌,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難認被告前揭異議可採,是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廖美玲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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