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雄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海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吉助
訴訟代理人 陳柏
諭律師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被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
許添進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三時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