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007號
原 告 永日建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進財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
被 告 冠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宗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代理人 茆怡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
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
兩造為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之直接前後手,且就該票
據之原因關係即機械
買賣契約是否有瑕疵乙節,
迭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各以101 年度重訴字第594 號、
102 年度重上字第667 號審理在案,認原告得否再請求被告
給付票款即買賣價金為本件之先決問題,
乃於民國103 年8
月11日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重上字第667 號終結
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因該訴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
台上字第1179號
駁回被告之
上訴而確定,
揆諸首揭意旨
,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
爰依前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撤
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附表:
┌─────┬─────┬────┬───┬───┬─────┬────┐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發票人│受款人│付款銀行 │提示(退│
│ │(新臺幣)│ │ │ │ │票)日 │
├─────┼─────┼────┼───┼───┼─────┼────┤
│CFA0000000│777萬元 │101.3.15│被告 │原告 │臺灣土地銀│101.3.15│
│ │ │ │ │ │行三民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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