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7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訴訟代理人 吳慶明
被 告 泓升報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肇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四年一月三十日上午九
時十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