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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簡字第 17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金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795號 原   告 許瑞芬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曾胤瑄律師 複 訴 訟 代 理 人 謝勝合律師 被   告 紅布朗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戴珮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茂生 被   告 簡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 七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七 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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