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795號
原 告 許瑞芬
訴訟
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
曾胤瑄律師
複
訴 訟
代 理 人 謝勝合律師
被 告 紅布朗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戴珮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茂生
被 告 簡茂雄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租金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
七月七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
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
爰裁定於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七
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